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9X6/2024-0409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通政发〔2022〕1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29X6/2024-0409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通政发〔2022〕162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02-14 14:54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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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建设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等公益资金参与我市生态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援助单位自愿提供的专项用于通辽市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建设的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作为受赠主体,负责援助资金接收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方式管理。援助资金收入全额汇入推进中心专户,建立专账核算。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推进中心接收援助资金时,应向援助者出具“援助资金接收函”,并开具相应捐赠票据。
第六条 推进中心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援助资金台账,全面、准确登记捐款对象和数额。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援助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先收后支、以收定支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援助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援助资金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主要有:林草嘉年华、森林公园提升改造、智慧林草、公益造林、农田水利、矿山治理等项目,弥补生态建设项目政府投入不足、质量提升、增量扩规及后期维护管理等。
第八条 援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或地区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负责援助项目监督和资金管理。具体负责对援助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包括项目方案评审、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报账、转增资产及后续管理等;负责援助资金支出的专账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是援助项目管理责任人,承担援助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负责援助项目工程管理、质量把关、自查验收、资料收集归档以及项目资金的申请支付监管等。
第九条 援助资金用款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负责会商推进中心提出援助资金支持的生态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支持额度,取得推进中心初审意见后,向市政府提交援助生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申请,并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二)推进中心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按照援助资金缴入专户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三)援助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实施进度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阶段性或竣工验收意见,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核销资金。
(四)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内容,如确需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和变更,项目主管部门研判后报推进中心会商,提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实施变更。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监管部门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进行竣工决算并登记资产。
第十一条 项目后续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项目竣工移交手续办理工作,接收部门或单位承担后续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二条 援助项目实施结束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商推进中心及时收回资金,按程序重新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推进中心要加强对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援助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推进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援助者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推进中心定期公开援助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字解读:《通辽市生态治理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javascript:void(0);/*167498620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