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9X6/2024-04088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通政字〔2021〕5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29X6/2024-0408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通政字〔2021〕5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0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7 11:1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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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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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

按照《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机编字〔202014号)和《关于调整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三定”规定的通知》(通机编字〔202180号)内容,请立即将规定划转到通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权责,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附后),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1720

(联系人:朱海江,联系电话:13789553000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

受托人: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

为规范xxx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xxxxx》《xxxxx(此处需填写具体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辽市xxx委托xxx按下列要求行使xxx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有关xxx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xxx》《xxx》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权

按照xxx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xxx行使行政检查权;

行政处罚权

按照xxx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xxxxxxxxxxxx

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xxxxxxxxxxxxxxxxx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xxxxxxxxxxxxxxxx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xx年。

xxxxxx日至xxxxxx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通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xxxxxxxx

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