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14-03-18 13:37
信息来源:
通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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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审计厅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旗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属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交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各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各旗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各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各旗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审计厅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旗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属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交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各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各旗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各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各旗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